以下货物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出现任何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运输区域为西藏的货物。
2. 中国大陆境内无修复或定损技术能力的货物。
3. 精密设备类(任何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精密设备或仪器)
1)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恒温、恒湿等有特殊严格要求的仪器;
2)设备受损后很难找到配件,必须运回原厂修理或很难修复;
3)单件设备保额超过RMB500万且对运输有严格要求;
4)体积小价值高的商品,是指体积小于30CM*30CM*30CM,价值高于RMB10万的商品。
4. 大型成套设备(大型成套设备的定义:任何一件设备如在运输中受损,不可能在开工前3 个月内被修复、再生产、再次运输、安装、测试并交付使用。包括以下部件:A、价值超过500 万美元并全部散件运输;B、任一部件由于体积或重量的原因必须由特殊运输工具运输的;C、任一部件包括包装超过50 吨重;D、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的特性必须特殊处理:(a)保持重心的平衡;(b)底部不规则;(c)要求特殊的绑扎固定。E、驳船运输;F、舱面运输。)
5. 重大件货物、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特性须特殊处理的货物:例如须吊装、转运的“超高、超宽、超长”的货物、重心高的大型港口机械、风电叶片、异形或底部不规则货物、有特殊运输要求(时间、线路)货物。
6. 机动车辆。
7. 军用品、国内外各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的禁止流通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
8. 酒精、汽油、煤油、柴油、火柴。
9. 动植物及畜产品、血制品、疫苗;豆粕、鱼粉、木材(箱装胶合板除外)、菜籽饼、地瓜干、各类果仁、花生、大豆等谷物、粮食作物、食品罐头等易腐易蛀物品。
10. 精细矿物及镍矿、原木、水泥、粮食、饲料、食糖等散装运输的货物。
11. 红木家具、金银、金银制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古董、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名画、古代化石、瓷器、旧地毯、各类工艺品等其他价值无法确定或者保险期间内价值变化较大的货物。
12. 超过二十年船龄的运输船舶运输的货物,不属于保险范围。
13. 拖驳业务、半潜驳业务、舱面货(非集装箱运输)均不属于保险范围。
14. 整船货物运输。
15. 保险公司列明不承保的其它货物。
1. 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 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2. 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3. 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 错制、漏制、不清;
4. 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5. 物流货物遭受盗抢或不明原因地失踪以及物流车辆被盗抢;
6. 驾驶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 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
7. 自然灾害
8.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9. 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10.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11.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12. 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13. 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14. 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15.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邮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16.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自有、租用财产的损失及私自、免费捎带的货物损失;
17.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18. 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19. 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20. 任何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失;
保单中约定的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