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人群: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及无船承运人 |
承保风险: |
1)因非故意的无单放货行为造成提单合法持有人损失。 2)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因收货人延迟提货、或未能提货、拒绝提货、无法提货的原因,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滞留期间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目的港码头相关费用等。 |
无单放货: | 指不凭正本提单,货物被交付给无相关权利或非指定的收货人。 |
1.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自身故意行为、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基于商业合作通融考虑而发生的无单放货行为;
2. 政府或者港口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3. 经正本提单持有人认可或指示的无单放货。
4. 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了交货日期,货物未在约定交货日期或之前运抵目的港。
5. 到付运费;
6. 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后被重新运回起运港或其他港口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运费及码头费用。
7. 被保险人无有效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资格或超越代理权限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被保险人作为无船承运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时,无有效的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8. 被保险人接受无有效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签发提单;
9. 被保险人将有关业务委托给不合法或无相应的经营资格的代理人、承运人、仓库出租人、船务公司等主体;
10.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被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
11.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12. 保单中约定的其它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