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货物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出现任何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运输区域为西藏的货物。
2. 中国大陆境内无修复或定损技术能力的货物。
3. 精密设备类(任何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精密设备或仪器)
1)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恒温、恒湿等有特殊严格要求的仪器;
2)设备受损后很难找到配件,必须运回原厂修理或很难修复;
3)单件设备保额超过RMB500万且对运输有严格要求;
4)体积小价值高的商品,是指体积小于30CM*30CM*30CM,价值高于RMB10万的商品。
4. 大型成套设备(大型成套设备的定义:任何一件设备如在运输中受损,不可能在开工前3 个月内被修复、再生产、再次运输、安装、测试并交付使用。包括以下部件:A、价值超过500 万美元并全部散件运输;B、任一部件由于体积或重量的原因必须由特殊运输工具运输的;C、任一部件包括包装超过50 吨重;D、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的特性必须特殊处理:(a)保持重心的平衡;(b)底部不规则;(c)要求特殊的绑扎固定。E、驳船运输;F、舱面运输。)
5. 重大件货物、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特性须特殊处理的货物:例如须吊装、转运的“超高、超宽、超长”的货物、重心高的大型港口机械、风电叶片、异形或底部不规则货物、有特殊运输要求(时间、线路)货物。
6. 机动车辆。
7. 军用品、国内外各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的禁止流通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
8. 酒精、汽油、煤油、柴油、火柴。
9. 动植物及畜产品、血制品、疫苗;豆粕、鱼粉、木材(箱装胶合板除外)、菜籽饼、地瓜干、各类果仁、花生、大豆等谷物、粮食作物、食品罐头等易腐易蛀物品。
10. 精细矿物及镍矿、原木、水泥、粮食、饲料、食糖等散装运输的货物。
11. 红木家具、金银、金银制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古董、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名画、古代化石、瓷器、旧地毯、各类工艺品等其他价值无法确定或者保险期间内价值变化较大的货物。
12. 超过二十年船龄的运输船舶运输的货物,不属于保险范围。
13. 拖驳业务、半潜驳业务、舱面货(非集装箱运输)均不属于保险范围。
14. 整船货物运输。
15. 保险公司列明不承保的其它货物。
1. 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
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3. 保险标的物包装或配制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包装」包括货柜或货箱内之堆放,但此项堆放以完成于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者限)
4. 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
5. 迟延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
6. 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损毁、灭失或费用
7. 核子分裂、融合、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能、放射性物质之武器所引起损毁、灭失或费用
8. 船舶或驳船之不适合安全航行,船舶、驳船、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不适合保险标的物之安全装运,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情者为限。
9.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来自交战国或与其对抗之敌对行为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
10. 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
11.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
12. 由于任何恐怖份子或因政治动机之行为所致者所致之损毁、灭失或费用
13. 保单中约定的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