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托运的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潜在缺陷或固有的包装不善所致变质、霉烂、受潮、生锈、生虫、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褪色、异味;
(六)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九)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
(十)无单放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二、对被保险人代理以下货物所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 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 艺术作品、邮票;
(四)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 现钞、支票、信用卡、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六) 核材料;
(七) 计算机及其他媒介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八) 活动物、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及有生植物。
三、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二)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三)除第四条第(七)款之外的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六)任何间接损失。
四、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无有效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资格或超过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二)被保险人超越代理权限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三)被保险人将有关业务委托给不合法或无相应的经营资格的代理人、承运人、仓库出租人、船务公司等主体。
五、属于国际公约、《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及《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免责范围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七、保单中约定的其它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