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伤害、侵犯;
2.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5.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6. 被保险人的雇员自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犯罪或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导致自身人身伤害(含酒后驾驶);
7. 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8. 被保险人的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导致自身人身伤害;
9.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疾病(含职业病、传染病等)、分娩、流产导致的人身伤害并因此接受诊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10.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投保前已经存在的身体伤害、残疾。
11. 财产损失及其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12.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13. 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
14. 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15. 超出被保险人雇员工作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