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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2) 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3) 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合同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4)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5) 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6) 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住宿的客人所携带物品的损失。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1) 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 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4) 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2)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7) 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8) 使用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2)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3)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4) 精神损害赔偿;
5) 间接损失;
6)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和/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最终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为准。1.从事有相当危险工作的单位,如装卸、锅炉、冷藏、电工、卷烟、水暖维修等;
2.从事有较大危险工作的单位,如水泥厂、锯木厂、造船、油漆、塑料、化工、橡胶、起重桥梁、商店、旅馆、娱乐场所等;
3.从事有特别危险工作的单位,如建筑、安装、石油、钻井、钢铁、火柴、管道安装等;
4.高空、深水作业、探险、勘探等;
5.航空、航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