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海上遭遇危难,为了全体船货安全而主动牺牲部分利益时,法律允许由受益方共同分摊损失。但最新判例警告船东,如果你在开航前没把准备工作做好,你也可能一分钱分摊都拿不到。
船东常援引“航海过失免责”来抗辩,即因船长、船员在航行中的判断失误导致的损失,船东可以不承担责任。但这一免责有一个前置条件: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必须处于适航状态。
英国最高法院判决“CMA CGM LIBRA”轮案中,该轮因航次计划存在缺陷(海图未更新)而在厦门港外搁浅。法院裁定:航次计划的制定属于开航前的准备工作,其缺陷导致船舶不适航。船东未能克尽职责(due diligence)使船舶适航,因此不能援引航海过失免责,无法就此次事故向货方主张共同海损分摊。
船东保赔协会建议船东在共同海损案件中采取以下行动:
1、开航前,严格制定航次计划,确保证书与设备有效以及完整保存开航前所有准备文件。
2、事故发生后,立即宣布共同海损,委托检验,同时委任专业理赔人。
3、单证收集,共同海损理算师需要关键单证进行费用和损失核算,船东应提前准备。包括航行记录、船舶资料、费用凭证、货物信息以及燃耗数据。
4、如果货方或其保险人主张船舶不适航而拒绝分摊,船东应系统性梳理开航前的所有检查和准备记录,证明已克尽职责。委托海事专家出具技术报告。评估是否通过“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等制度降低自身承担的总损失。
在共同海损纠纷中,仅宣布共同海损远远不够,举证责任在法律上主要在船东方。证据不充分,主张即失效。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简称GA)是海商法中最古老且独有的制度之一。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及各国海商法,其定义为:
当船舶在航程中遭遇共同的、真实的危险时,为了解除船货双方的共同危险,有意且合理地做出特殊牺牲或支付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应由获得安全的财产(船舶、货物和运费)按各自价值比例共同分摊。
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的货主,一般不用陷入纠纷当中,凭保单申请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即可提货。后续的纠纷往往是保险公司与船东之间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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